一、下列初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影响使用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防火间距,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且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五)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六)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七)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八)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首次发现后,当场整改的。二、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三、有下列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十二)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四、有下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三)过失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后,立即报警、进行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六、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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